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24日府工購字第1151000727號函。二、按採購案件於決標後,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外,決標金額為契約金額。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於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例如以公告之預算金額),其執行超過該決標(契約)金額(惟仍在預先載明之金額內)者,屬依約履行,不涉契約變更,無須辦理換文或變更契約。惟如給付廠商之價金較原決標金額增加,仍請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就原決標金額增加之金額刊登決標公告;決標公告之「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欄位可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八勾選「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中就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要求填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文日期及文號一節,為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非屬前述情形,應透過契約變更程序就加帳部分進行議價程序後方得為之。機關如擬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契約變更,為確保程序公平並利廠商預先知悉擴充規模,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擇一即可)。又因標餘款尚屬可得確定之金額,機關得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已載明該案預算金額之前提下,於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及投標須知之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欄位載明「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俾利雙方明確擴充金額上限。另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四、關於開口契約依實作結算之情形:除上述契約原則及後續擴充運用機制外,另就來函所述之開口契約,因係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且於個案契約已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則後續依實作數量給付之價金,雖逾原決標金額,惟仍於預載之履約金額上限範圍內,係屬履行原契約約定,無須辦理契約變更(含加帳部分之議價、底價訂定與換文程序)。該上限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得以標餘款或另覓其他經費應用之,尚符採購法相關規定。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