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 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 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