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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13日府行採字第1150068186號函。二、關於旨揭各項金額之認定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明確定義,各該金額之認定,應參照相關法規辦理,於契約變更程序亦然。其中就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因未含於原契約之經採購程序範圍,而於契約變更時,未經公告程序,與原契約廠商議價,性質屬採購法第18條第4項之限制性招標(按採購金額依採購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辦理),另契約變更之「減帳部分」,係屬原契約約定事項之縮減,非屬採購,無須另行辦理議價程序。準此,應踐行政府採購程序者,係指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而不及於減帳部分,故旨揭各項金額之認定,均應以「加帳部分」之數額為準,不須扣除減帳部分之金額,茲參照採購法相關定義分述如下:(一)採購金額:指機關辦理當次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採購,於招標前用以認定適用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採購級距(如巨額、查核、公告金額或小額採購)之金額。本會114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載有:「......就加帳金額......以採購金額作為累加之依據。」併請參閱。(二)預算金額:於契約變更時,為當次加帳部分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三)契約變更僅加帳部分係屬採購行為,已如前述,是以,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指廠商就當次加帳部分於限制性招標議價程序所報之投標金額;底價金額,指機關就當次加帳部分,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訂定之底價;決標金額,則為雙方就當次加帳部分達成決標合意之決標數額。以上數額皆係依個案發生事實認定,惟均無須扣除減帳部分之金額另為計算。三、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其表附記(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其規範目的係為統計原決標金額及決標後因契約變更或加價所增加之金額變動情形,並以「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做為是否須辦理公告、彙送之門檻,並未改變採購法相關法規對於前開所述契約變更各項金額之認定方式,併予敘明。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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