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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契約範本使用說明、修正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及付款條件之架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費用得以單一固定費率計算、減價收受之減價金額計算方式、依薪資指數調整服務費內容、第三方審查費用負擔方式、現場監造人員工作期限、設計預算、工期超出範圍時廠商應通知機關、機關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審查廠商履約文件視同接受、節能減碳之設計策略、辦理綠建築時應一併辦理建築能效評估、明確違約金性質、違約金數額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智慧財產權條款、合理可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等。三、本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中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為參考性質,並刪除存有上限意涵之文字,故本會92年5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76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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