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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已將人口販運罪有罪 確定者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查 察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內政部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已將人口販運罪有罪 確定者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查 察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內政部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已將人口販運罪有罪確定者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查察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115年3月4日移署移字第1150031515號函(如附件)辦理。二、依移民署上開來函說明如下:(一)依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犯人口販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其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自判決確定之日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二)移民署勾稽法務部每月提供之人口販運罪有罪確定判決案號,因審判歷程之因素,自114年8月起開始確認有113年後發生之人口販運有罪確定判決,並配合勾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之故,統計至114年12月止,計有10件人口販運罪有罪確定判決,其中被告(均為自然人)共11名,已由該署統一於115年3月4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三、移民署已至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登錄上開資料,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先至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查詢作業項下,查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期間內之廠商資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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