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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為強化財物、勞務採購招標作業之公開透明,藉公開閱覽制度,由閱覽廠商或民眾先檢視招標文件提供意見,使機關有機會於正式招標前澄清或修正招標文件,以減少招標或履約爭議,爰修正本要點第1點至第4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1點,擴大本要點適用範圍,不限工程採購,並修正本要點名稱。另依實務操作,修正本要點第10點附圖。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勞務採購,於本要點修正規定生效前已招標且尚未決標者,自本要點修正規定生效後,如因流標或廢標等因素而重行招標者,應先辦理公開閱覽。為降低此類案件因此延長招標及執行期程之影響,本要點自115年7月1日生效。三、各機關於本要點發布至生效之緩衝期間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宜參考本要點修正規定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本要點修正規定生效後,無論是否已辦理招標,均應依規定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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