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
要旨
修正「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前以115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689號函各機關旨揭指引事(諒達)(該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旨揭指引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參考規範及指引)。二、旨揭指引附件2「無人機平戰轉換共通性規格」,增列「五、機體介面」之規格要求(頁碼附-5)。三、配合行政院之我國無人機產業發展政策目標-「產業發展」、「國防自主」、「民主供應鏈」,各機關辦理無人機採購,應依該指引「伍、國產化及非紅供應鏈策略」規範製造商、廠牌及原產地,並應將附件2「無人機平戰轉換共通性規格」納入個案招標文件。四、至於該指引「附件1 無人機規格訂定範例」係提供各機關辦理無人機採購,為滿足個別業務需求可能需考量之規格項目,僅供參考,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適度調整;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併請查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