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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一)有關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統一調整為以條列式勾選清單方式呈現。(二)依本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本會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三)行政院為強化非典型人力權益保障,政策指示各機關不再運用勞動派遣,刪除有關勞動派遣內容。(四)全份招標文件之範圍,增列「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且為預設勾選。(五)增列電子領標廠商以書面或電子投標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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