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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二)及通案(四)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二)及通案(四)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立法院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二)及通案(四)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會114年8月6日召開「研商『各機關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所編列之政策宣導費用,通案決議辦理情形』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之柒、會議結論四辦理,兼復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9月18日原民秘字第1140047463號函、經濟部114年10月27日經綜字第11401412430號函。二、有關旨揭通案決議內容相關執行疑義,綜合相關法令及實務考量,茲就其中涉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法令疑義部分提出處理建議如下,供各機關執行時參考:(一)有關立法院決議通案(二):各機關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所編列之政策宣導費用,由單一媒體含相關企業,該年度得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部會該項預算金額5%部分:1、既有契約是否溯及適用該決議為依據而終止解除既有契約一節:因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應依法定或契約約定之事由為之,機關如逕以決議為依據終止解除契約,恐衍生履約爭議與廠商求償問題,影響政府採購契約之安定性。2、決議內容有關「單一媒體含相關企業,該年度得標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部會該項預算金額5%」之執行原則:(1)採購法令尚無得以「避免資源集中於少數媒體」為依據,而將已可預知且性質或目的相同之政策宣導採購案拆分辦理之規定,採購法第14條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及該辦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採購併請參酌。(2)考量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採購,除有媒體廠商得標外,亦多有採專業服務模式委託整合行銷廠商辦理,由廠商依契約規定執行代為投放廣告事宜者,若以得標廠商進行管制,將排除媒體整合行銷模式,不利政策執行與整體規劃,建議以「實際刊登/投放之媒體(含相關企業)」為控管對象。(二)有關立法院決議通案(四):應注意避免集中特定廠商且得標數量之前三名廠商不超過標案10%、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不應超過20%之現象,以維持媒體政策之衡平性部分:1、決議內容關於「得標數量之前三名廠商不超過標案10%」計算標準一節:(1)本會於上開114年8月6日會議紀錄記載,機關於各該採購案「結案前」無從統計並管制得標數量之前三名廠商。(2)採購法尚無得以廠商可能進入「前三名」或得標金額可能超過「10%」為由,排除廠商參與投標或廢標,採購法第37條規定,併請參酌。2、前三名媒體(不含整合行銷廠商)得標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不應超過20%(計算母數、公開招標是否排除)一節: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需求與效益,選擇最適當的招決標方式;媒體政策宣導屬專業服務,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另採購法尚無得以廠商得標數限制廠商投標或決標。三、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採購法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選擇最適當之招標及決標方式,以兼顧公平、效率,並確保宣傳品質。機關115年整體政策宣導案,機關仍得參照辦理,並依個案實際情形,選擇最適當之招標及決標方式。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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