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辦理「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委外服務」採購案有關契約變更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辦理「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委外服務」採購案有關契約變更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署辦理「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委外服務」採購案有關契約變更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4年9月5日台關秘字第1141024015號函。二、查所附契約第17條第4款與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之契約變更條款相同,機關依該款約定辦理契約變更,經審查確認廠商所提增列品項或服務符合上開契約約定,且已參照市場行情審認廠商所提列部分之價金不低於原契約價金,而無須扣減契約價金之情形者,因已無議減價格之空間,爰得採換文方式辦理該部分之採購程序,亦無訂定底價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