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587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587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587號令修正發布,謹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