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為鼓勵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積極參與重大災害復建工作,以加速災區復原重建,修正本會CSR評分範本,增訂「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項目,配分5分: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協助民宅修繕之廠商,經本會考量公益性與配合度而獲頒發感謝狀者,以本會頒發之感謝狀作為證明文件(適用範圍為自獲獎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以前招標之政府採購案),並依貢獻程度給分:獲特優獎證明5分,優等證明者3分。二、CSR評分範本配分由6分增加為9分,分數調整說明如下:(一)評選(審)項目「(一)為員工加薪」項下「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自2分調整為1分;評選(審)項目「(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及「(三)辦理綠色採購」由原本1分調整為0.5分。(二)評選(審)項目「(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自1分調整為0.5分。(三)評選(審)項目「(三)辦理綠色採購」自1分調整為0.5分。三、配合採購實務作業需求於「評選(審)項目」之欄位增列說明,並於表末增列第1點至第4點,原第1點及第2點移列至第5點及第6點。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金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