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敦促所屬,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請敦促所屬,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請敦促所屬,確實負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下稱AC刨除料)再生利用處理及去化責任,不得要求廠商價購,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5日院臺環長字第114008097號函及本會114年4月25日工程技字第1140200324號函辦理。二、本會114年4月9日「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第28次會議紀錄結論三,略以:(一)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說明,AC刨除料目前多交由瀝青廠堆置及再生利用,致瀝青廠區內已堆置大量刨除料,幾乎無暫置空間,且AC刨除後需經過運送、貯存、篩選、分類及再製始具再生利用價值,惟處理過程之費用已大於粒料之最終殘值,爰目前工程產出之AC刨除料,在未經處理前實無市場價值。(二)AC刨除料主要為公共工程產出,其處理及去化屬產出機關責任,基於前述目前AC刨除料實際已無市場價值,對於機關產出之AC刨除料應自行負起處理及去化責任,不應再透過工程契約編列折價或其他任何方式,要求廠商以回購之方式處理。三、另行政院114年4月18日召開「研商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堆置問題之相關處置會議」結論,為賦予機關自主處理及去化所產出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責任,請內政部研提「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納入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暫置及去化、AC刨除料使用比率等規定。爰此,本會已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下稱綱要規範)」如下:(一)114年9月3日修正發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第9條(廿四)增訂「本案如有瀝青混凝土(AC)刨除者,其刨除料為機關所有,廠商應運送至機關指定處所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卸載,並由機關給付廠商運費。」(二)114年8月13日修正發布綱要規範「第02742章 瀝青混凝土舖面」及「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規範再生瀝青混凝土之使用率應符合內政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四、綜上,依前述行政院114年4月18日研商會議結論,已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從法制面檢討,賦予AC刨除料產出機關處理及去化責任。為避免再有機關引用本會113年所發「不應再沿用舊有規定『僅』編列AC刨除料折價要求廠商價購。」相關函釋,以編列折價方式要求營造廠回購AC刨除料,藉此規避機關處理及去化責任,即日起廢止本會113年1月8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017號、113年2月29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141號、113年7月16日工程技字第1130200671號函釋。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審計部、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