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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114年9月樺加沙颱風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因應114年9月樺加沙颱風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內容

主旨:因應114年9月樺加沙颱風造成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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