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下稱委員切結書)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本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下稱委員切結書)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下稱委員切結書)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訂定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合先敘明。二、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查上開切結書內容,僅提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文字(即授權公務員,一般適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6項所稱「聘兼之委員」),未列前段文字(身分公務員);為免外界誤認為機關派兼委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無須簽署旨揭切結書,或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公務員,爰修正委員切結書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