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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114年6月27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文化部114年6月27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

內容

主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17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副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臺灣高等法院、監察院秘書處、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本部法規會、本部文化資源司、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古蹟聚落組(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文化部114年6月27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