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化部114年6月27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
要旨
文化部114年6月27日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
內容
主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17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行政院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副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臺灣高等法院、監察院秘書處、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本部法規會、本部文化資源司、本部文化資產局綜合規劃組、古蹟聚落組(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