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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基於廠商之投標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為法律行為。投標廠商於旨揭範本填寫之內容,依民法第3條及第553條等相關規定,投標廠商以表明廠商名稱,並經廠商負責人簽名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為避免廠商因未蓋「投標廠商章」,致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認定不合格,爰刪除「投標廠商章」。另依民法第3條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將「負責人章」,修改為「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本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