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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機關將預定採購計畫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預告,於招標前辦理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時,並應透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請各機關將預定採購計畫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預告,於招標前辦理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時,並應透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請各機關將預定採購計畫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預告,於招標前辦理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時,並應透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為落實採購資訊公開原則,鼓勵機關提早預告採購標案資訊,建議各機關參照「政府採購協定」(GPA)第7條之採購預告方式,將標案內容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政府採購預告途徑,載明採購標的、預定採購公告或邀標日、預算金額等內容,以利廠商及早掌握機關採購內容,並有充分時間備標,促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提升公開競爭。至於預告採購標案之條件,由各機關依個案採購特性,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即使已辦理預告,機關於實際辦理個案採購時,仍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限,不得逕以法定之下限值訂之,以利廠商備標及參與政府採購。二、機關於辦理招標前,多有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作業,其訪價或商情蒐集內容涉具體個案招標文件者,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為使前述作業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避免洩露機密。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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