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開閱覽實務操作之建議事項
要旨
公開閱覽實務操作之建議事項
內容
主旨:關於貴局檢送「臺北捷運環狀線東段捷運工程標案」廉政平臺第1次聯繫會議會議備忘錄,所涉公開閱覽實務操作之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4年3月28日北市捷授一區字第1146004962號函。二、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下稱要點),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除有該要點第2點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於公告招標前,須先完成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三、爰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下稱系統)限制機關刊登招標公告後,無法再以相同公開閱覽之標案案號再次刊登公開閱覽公告,作為檢核是否於公告前辦理公開閱覽之機制,惟系統並未限制公開閱覽標案案號與招標公告標案案號是否須相同,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以新案號刊登公開閱覽公告,嗣後以原招標公告案號辦理招標,並於「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欄位填寫新的公開閱覽案號。正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