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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附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二、依旨揭要點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意旨,本會設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契約雙方就契約認知歧異經協調未能達成協議,得以第四點之「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諮詢。三、本會受理政府採購諮詢案件迄今,時有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未載明或未聚焦於契約雙方認知歧異之契約條款,致釐清爭議過程費時,或經釐清後始確認爭議無涉契約條文,影響整體審查效率,爰修正「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格式,增列「契約爭執條文」欄位,並調整「相關事實情節概述」欄位之說明文字,協助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雙方有歧見之契約條文及協調情形,俾提升諮詢案件審查及作業效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各技師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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