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近期美國關稅調整,請務實考量廠商成本及市場行情
要旨
因應近期美國關稅調整,請務實考量廠商成本及市場行情
內容
主旨:為因應近期美國關稅調整,可能影響廠商成本及市場行情,各機關辦理採購,請務實考量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經濟部114年5月5日經產字第11451012130號函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4年4月24日考察「高雄與嘉義地區農經建設概況」會議紀錄辦理。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市場行情為底價訂定之依據之一,機關辦理採購,須務實考量物料價格波動情形。三、近期受美國關稅影響,廠商自美國進口材料或產品,因內含美國自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物料,致進口成本提高,進而影響營建材料、機具或設備之價格,機關辦理採購,請考量成本及市場行情變動,編列合理預算,並於招標文件納入物價調整機制。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及商業總會:招標中之案件,廠商如發現機關編列之預算不足,或個案無物價調整機制者,可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建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蔡易餘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冠廷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