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五條
要旨
修正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五條
內容
主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含附件)、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