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有關「依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是否得免訂定底價及議價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府函詢有關「依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是否得免訂定底價及議價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依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是否得免訂定底價及議價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2月24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04795號函。二、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查其立法理由略以:「一、機關辦理採購因範圍廣泛,內容複雜,有因無前例可循或同時有多種不同規格或性能之工法產品可參與競標,致無法訂出客觀正確之底價者;有依其性質,不須訂定底價者,亦有因金額過小,無訂定底價之必要者。......」合先敘明。三、所詢疑義,機關因旨揭政策辦理契約變更所增加之履約成本,並非原契約之決標條件,仍應依規定辦理議價程序。至於訂定底價一節,依來函所述,所增加履約成本可依原契約薪資條件計算得知,亦無容廠商減價導致政策折減之可能,訂定底價之要件已被旨揭政策及原契約薪資條件拘束,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底價已無實質上裁量核定之權,係屬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案件」 得免訂定底價,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正本:臺北市政府主任委員 陳金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