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下稱社福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下稱社福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下稱社福採購案件)溝通協商,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時,辦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本會114年2月7日「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因補助所致生問題研商會議」之會議結論辦理。二、查社會福利基本法(下稱社福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依實際需要,就受委託者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人力、必要費用、驗收與付款方式及其他與服務品質相關之事項,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代表溝通協商;協商之代表,得由社會福利事業及服務使用者團體共同推舉之。」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三、社福基本法明定各級政府於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就福利服務內容溝通協商,因前述福利服務溝通協商內容可能涉及採購之招標文件,爰各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協商,應視協商內容是否涉及具體個案採購,適用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情形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一)社會福利政策框架協商:未涉具體個案採購招標文件,非屬採購法規範範圍,亦不涉及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二)社福採購案件個案協商:涉及具體個案,且協商內容涉招標文件,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社福採購案件亦應適用;為使上開協商程序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之適用。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案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