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機關訂定資格條件以確認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足夠經驗、專業人力,具備協助機關專案管理採購契約之履約能力,茲依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
要旨
為利機關訂定資格條件以確認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足夠經驗、專業人力,具備協助機關專案管理採購契約之履約能力,茲依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
內容
主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17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第1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第2項)。」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爰為確保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二、採購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其立法說明:「一般行政機關及學校、公立醫院等,因缺乏採購專業人才,爰於第一項明定得將其對規劃、設計等業務之管理,以專案管理之方式委託廠商代辦。」爰專案管理採購之目的係提供機關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管理,而為管理者之經驗、專業人力,應較受管理者更佳,始足以勝任管理核心能力。三、為利機關訂定資格條件以確認專案管理廠商具有足夠經驗、專業人力,具備協助機關專案管理採購契約之履約能力,茲依資格認定標準第7條第5款規定認定專案管理勞務採購為特殊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抄本: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