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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