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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