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 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 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 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 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13年11月18日院臺經長字第1135022181號函辦理。二、行政院113年10月30日召開「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下半場)」之報告事項第一案(薪資提升及薪資透明化議題)決定三、(一)、1及2:(一)114 年起中央政府的約聘/約僱/約用人員,以及勞務承攬進駐政府單位工作服務的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 倍。(二)政府部門應定期檢討及提高政府勞務採購薪資標準,應高於最低工資 1.1 倍。三、為鼓勵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提升企業為員工加薪意願,就全職從事採購案之勞工薪資高於最低工資1.1倍者,採行分級加分機制,高於最低工資倍數越高者,加分多,有助於落實企業主動為員工加薪,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