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案,茲更正該函說明「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為「前次於109年9月14日修正」,請查照
要旨
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案,茲更正該函說明「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為「前次於109年9月14日修正」,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本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案,茲更正該函說明「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為「前次於109年9月14日修正」,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