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前次於108年12月6日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於各作業階段採購錯誤態樣前,增訂機關辦理該階段採購之作業指引,俾正向引導機關適法辦理採購作業。(二)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發生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於序號一(六)增加「辦理採購案時,已知後續有類案採購且有預算,並無得分別辦理之法令依據,而違法分批辦理」之例示。(三)原序號十二「履約程序」,移至序號十一:1、為避免機關辦理用電設備工程及用電場所檢驗維護採購,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於序號十一(一)增加「違反目的事業法規(如電業法)經營業務」之例示。2、為避免未依契約約定落實進口貨物之履約管理及驗收情形,於序號十一(一)增加「未依契約約定繳交原廠製造證明或檢(試)驗報告等文件」、「繳交契約禁止之大陸地區或大陸廠牌貨品」、「出具之進口報單或原廠證明文件,未按進口報單或原廠證明之制式格式排版或偽變造其文書內容」之例示。(四)原序號十一「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移至序號十二,並修正為「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1、為避免機關未注意投標廠商可能涉有圍標情形,於序號十二(六)至(八),增加「履約階段代表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未得標廠商之人員」、「不同投標廠商之押標金由同一廠商之員工領回」、「退還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之雙掛號郵件,其郵件簽收證明之收件人欄位卻蓋得標廠商公司戳章」、「廠商投標文件所載人員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其他投標廠商」、「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所提送之施工、品質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等文件,與未得標廠商於同一採購案所提送之文件內容及格式相同」、「部分契約項目由未得標廠商代為履行」為「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2、為免最低標廠商藉由說明機會,與其他廠商(次低標廠商)有勾串之不法行為,影響採購公正,於序號十二(九)增加「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洽其說明後,最低標廠商藉故不提出說明或故意提出不合理之說明」。(五)其餘採購錯誤態樣,經檢討內容有過於簡略、實務不常發生、或避免機關造成誤解等情形,併刪除或修正其內容,相關項次配合遞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11年6月10日台審部覆字第1110059717號函、111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1100593091號函、112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120059849號函及113年6月13日台審部五字第1130019065號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