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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西元2026年碳費徵收對象及類別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西元2026年碳費徵收對象及類別

內容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西元2026年碳費徵收對象及類別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3年11月5日營協字第1131105001號函。二、本部於113年8月29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續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碳費徵收費率」,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三、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碳費收費對象為符合「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尚不包含營建業。依據111年度事業盤查登錄資料,達到此規模之對象約為281家企業(500廠)。詳細資訊可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ov.tw/fi1)項下查詢。四、至於2026年碳費收費對象名單,依據「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需為「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同時符合全廠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等兩項要件,故2026年是否為碳費收費對象,仍需視前一年度(2025)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而定。正本: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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