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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負擔,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負擔,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重申本會98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550320號函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10萬元之採購,應做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另為減少機關填列資料負擔,自113年9月1日起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請至新路徑彙送決標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規之規定,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二、為瞭解機關是否有化整為零之方式頻繁洽特定廠商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規避法令適用,並為兼顧採購效率,請各機關依旨揭函文,就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自113年9月1日起(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日期)逾10萬元至15萬元之採購案件,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彙送決標資料(路徑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 小額採購 小額採購彙送(10-15萬) 新增作業)。如有系統操作疑義,請電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電話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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