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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辦理「113年度挖土機3臺採購案」(案號:1130207P0010)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有關貴局辦理「113年度挖土機3臺採購案」(案號:1130207P0010)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辦理「113年度挖土機3臺採購案」(案號:1130207P0010)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13年5月13日北市環場字第11330397781號函。二、所詢事項係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及招標文件等規定,本於權責卓處。三、按本會108年0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者,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合先敘明。四、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係91年2月6日所增訂,立法理由係為防止假性競爭行為,個案有無該款情形,係以參與該採購案之不同投標廠商間有無假性競爭情形為判斷。五、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其所述判斷核心,係以該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有「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亦以有無假性競爭情形為判斷。六、承上,本會105年3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018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其所稱「負責人」,係指對外有權代表廠商者(例如: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08條第3項之董事或董事長),或依法規或契約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者(例如:公司法第31條第2項之經理人),尚非董事即當然為公司對外之代表人。依來函所附資料,所詢不同公司投標文件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登載之董事為同一人,雖難逕以認有構成「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惟仍應探究董事有無代表廠商之權限。綜上,本案是否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仍請就個案事實查察不同廠商間有無其他假性競爭之情形,本於權責卓處;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併請參閱。七、有關所詢OOOO股份有限公司列於OOOO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行銷網公司名單下乙節,因該2公司非屬同一法律主體,採購法並未限制其於正常競爭之情形下於同一標案之投標,本會98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007980號函併請參閱。(上開令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gov.tw/bYn)八、另臺北市政府前以112年9月28日府授工聯字第1120091560號函、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說明已成立採購諮詢窗口(公開於本會首頁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各機關政府採購法諮詢窗口 各機關政府採購法諮詢窗口相關資料),爾後貴局如有採購疑義,得先向該府專責採購單位(工務局)洽詢。正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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