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數位發展部就「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訂定排除資安檢測適用之審查原則。
要旨
數位發展部就「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訂定排除資安檢測適用之審查原則。
內容
主旨:檢送本部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訂定排除資安檢測適用之審查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6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45號函,及該會同日修正公告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無人機條款之「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相關規定辦理。二、按旨揭附表規定略以,政府採購案之遙控無人機「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或「重量達25公斤以上」等2種應用情境,應通過中階資安檢測;或可由採購機關視自身使用情境與需求(如低機敏性活動),個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交通部及本部同意排除適用。三、本部配合上揭規定審查需要,業於112年9月5日訂定排除中階資安檢測適用情形之審查原則(如附件),建議機關如有個案需求,得備妥相關佐證資料以加速排除適用之審查作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