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旨揭兩範本第7項,係配合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規定,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爰增列犯人口販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者,不能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相關聲明內容。二、另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建議意見(詳附件),一併配合修正「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0項,增列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相關法規。三、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