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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壹、緊急採購之特性」,補充說明緊急採購有別於一般採購之特性,於市場需求大於供給,機關無主導權,或需共同分擔風險情形下之契約處理。二、「參、採購前簽辦作業」之一,增列具體闡述個案之原因事實或情境背景,及透過緊急採購以達採購目的等說明。三、「伍、準備招標文件」增訂第五點,明列屬賣方市場等採購性質特殊案件,得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政府採購法第63條參照)。四、「陸、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之二明列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限制(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參照)。五、附表及流程圖配合前述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本會111年10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153號函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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