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旨揭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專區。二、本次修正係依監察院111年11月15日院台教字第1112430391號函附之審核意見(110教調14),為落實建構文化設施無障礙環境、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觀念,修正重點為「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 (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含競圖、BIM技術)』(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所列評選項目「規劃設計之功能說明」,增列無障礙及共融式環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