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 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要旨
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 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照明相關採購,請先就場所需求照度予以規劃,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國家標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12年3月8日台灣區照明燈具輸出業同業公會健全照明產業發展建議研商會議紀錄辦理。二、CNS12112對於室內區域、作業空間、活動種類之照度已訂有標準,另職業安全設施規則第313條第6款:「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合先敘明。三、機關辦理照明採購或更換照明設備時,為確保場所照度符合上開規定,以維使用者健康及安全,請於採購前就場所照度妥為規劃,並依規劃結果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經濟部能源局、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