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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第45點附記內容。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修正本會訂定之「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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