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11年12月16日經國一字第11100172930號函。二、採購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上級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惟基於再授權禁止原則,於法律未明確規定得為再授權者,則被授權者不得為再授權。爰來函說明四所詢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擬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辦理者,應由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尚非得由原被授權之洽辦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三、另貴部所定「經濟部與所屬事業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派員監辦分工授權原則」,請留意本會94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