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
要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增訂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專屬條款,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主管之政府採購法規,係中性之採購程序規範,至於採購規格係採購機關依其個案需求列入招標文件,惟就所有機關採購均要遵守之部分,本會列入招標文件範本,協助機關擬訂個案招標文件時避免遺漏。二、有關無人機的管理機制,行政院已召開數次研商會議,以確保國安、資安及飛安為目標,將加強把關,全面防堵安全破口,避免問題發生。本會參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採購機關之意見,增列無人機專屬條款,分別就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訂定通案性之招標文件條款。三、另機關如有特殊需求者(例如軍用無人機、群飛展演等高風險或涉及關鍵基礎設施者),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高資安標準妥適訂定。四、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