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附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要旨
修正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附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內容
主旨:為利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因案制宜採取彈性措施,茲修正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附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旨揭範例名稱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二、增列「壹、緊急採購之特性」之說明,原序號「壹」至「捌」,順移列「貳」至「玖」。三、「肆、選擇採購對象」增列第二點有關緊急採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考量事項;原二及三之序號順移列三及四。四、部分文字、附表及附圖酌作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