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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涉及同條項「情節重大」之審酌,可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系統參考類案;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涉及「情節重大」之認定,亦請敘明具體理由以供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108年採購法修法目的之一,係為使廠商停權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造成廠商之損害與達成停權之目的顯失均衡或責罰不相當),爰本次修法於第101條第1項部分款次之停權事由,增列「情節重大」要件,並於同條第4項增訂機關審酌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包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以利機關於審酌情節重大時有所依循。二、承前,基於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為利機關於審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涉及情節重大之款次更為周妥,爰本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查詢系統(網址https://web.pcc.gov.tw\查詢服務\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其蒐集中央及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修法後第101條規定之審議判斷,以及各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認定構成情節重大之理由。茲因個別採購案之專業性、涵蓋範圍、複雜程度均有不同,公開查閱之案例僅供參考,不具拘束他案之效力。三、另前揭系統所蒐集之案例,經申訴程序者,係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理由;未經申訴程序者,係機關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理由;又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8款至第10款、第12款及第14款情形均涉及「情節重大」, 爰本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機關刊登頁面增列「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形」欄位 ,請各機關於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一併登載個案審酌「情節重大」之具體理由,以供各界參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委員李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俊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臣遠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洪孟楷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淑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明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素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雪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歐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傅崐萁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趙正宇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劉櫂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蔡其昌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蘇震清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王婉諭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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