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231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依前條規定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二、為避免廠商代表人具有犯罪紀錄者參與採購,致影響國家安全,爰增訂旨揭認定情形,俾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