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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本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二、為落實上開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外,並應注意回復時效,及早回復廠商,使廠商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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