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鑒於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回復期限與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時有關,本會以110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29號令修正發布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為之處置,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二、為落實上開保障廠商備標作業需時之意旨,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外,並應注意回復時效,及早回復廠商,使廠商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