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
要旨
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前後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室110年11月22日國採管理字第1100268162號函。二、所詢疑義1,「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本會於110年11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893號令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於同年月13日生效。三、所詢疑義2:(一)關於前開規定新舊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1、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原則,修正條文生效前(即110年11月12日以前),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已成立者,適用修正前規定,惟機關擬依修正後規定重新成立評選委員會,尚無不可。2、修正條文生效後,個案採購評選委員會尚未成立者,適用修正後規定。(二)前揭所稱委員會成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委員名單且完成派兼或聘兼程序。正本: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