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正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請惠予抽換,請查照
要旨
更正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請惠予抽換,請查照
內容
主旨:更正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並請惠予抽換,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增列序號十一、(十三)「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網路位址(IP)相同」及修正序號十二、(五)為「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例如履約階段由未得標廠商代為履行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二、附件更正刪除底線及粗體標示。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