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規定)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配合實務情形增列機關辦理採購過程中,可能有圍標之嫌或轉包之態樣,爰辦理旨揭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兼復貴部109年7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1090006962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註:本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1號函之附件(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於本會109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7461號函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