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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如履約期間遇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如履約期間遇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內容

主旨:為因應契約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得採行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107年7月24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物價指數調整)載明履約期間遇物價波動時,依序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漲跌幅調整門檻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範本之預設,其內容可充分反應物價波動。本會108年1月7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85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二、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考量招標文件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如履約期間遇以下物價變動情形,且無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者,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就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依變更後之物價指數條款調整工程款;已施工執行部分,不適用變更後之調整方式:(一)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或總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二)契約僅載明依總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者,個別項目指數或中分類項目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本會契約範本所定比率。契約原定總指數漲跌幅調整門檻,無需變更。三、因應工程個別項目物價變動之情形,請查察本會108年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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