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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執業或開業技術人員或大專院校老師,受聘擔任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常因顧及個人或團體利益,抑或與投標廠商間具有合作或競爭之複雜關係,未能公正辦理評選。二、機關辦理個案採購之評選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委員或機關視個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該當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一)本人或本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團體,三年內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或分包者。(二)與本人有僱傭關係之廠商三年內曾與投標廠商參與同一政府採購案之競標、共同投標或分包者。(三)本人曾擔任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投標專案參與人員之大學導師、論文指導教授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規定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態樣,詳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第3款「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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