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重點,係依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部分條文及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56號令修正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3點(第1點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第2點、第5點)。二、另配合上開採購法修正條文,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修正7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9款、第10款、第12款、第14款)、新增1款(第15款)。三、旨揭注意事項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執行注意事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